9月18日,喜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发出生态修复增殖放流令,责令二被告人按期按要求完成增殖放流义务。据悉,该份生态修复增殖放流令,是全州首例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督促启动环境修复程序的司法命令。
据了解,该份生态修复增殖放流令,兼具刑事惩罚性和民事补偿性,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结合,体现生态司法修复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强制性。生态修复增殖放流令的发出不仅对被告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而且在社会营造了“破坏了渔业水生资源不仅要判刑担责,鱼还要补放回去”的法治宣传声势,取得了惩罚、教育、修复生态“三赢”效果。
根据生态修复增殖放流令,当天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陈某、潘某某随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要求,在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到案发地两河口镇向孙水河流域投放了规格不小于5CM、价值不低于3736.8元的裂腹鱼鱼苗2076尾,自觉主动履行了增值放流义务,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记者:刘姝琦 喜德县人民法院 钟小艳